因欺诈索赔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欺诈索赔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一、存款被冒领 损害赔偿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刘媛[1](2019)在《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上银行是利用网络技术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类型,网上银行业务存在的技术风险等使其有必要对客户资金安全承担保障义务。网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包括危险控制理论、获利报偿理论、节省社会总成本理论。《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是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网上银行是银行经营者,网上银行系统这一虚拟空间是网上银行的经营场所,空间的虚拟性并不影响经营场所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在虚拟空间的适用已经得到理论和实践的认可,因此,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能够被纳入侵权法第37条的调整范畴。由于网上银行的经营场所是虚拟空间,其对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于传统银行,包括网上银行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以及风险提示。认定网上银行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包括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法定标准的滞后性可能无法充分保护受害客户,行业标准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善良管理人标准在衡量时更具灵活性和合理性。在具体案件中,如果网上银行的行为符合法定标准及行业标准,但无法实现保护受害客户的目的,还应运用善良管理人标准进行具体衡量,以判断网上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大、专业性强的特点要求网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要高于普通注意义务,但仍是有限的。确定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既有需要遵循的一般原则,也有可供考量的具体因素。

鲍齐康[2](2019)在《冒领存款纠纷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来,储户存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他人非法冒领事件频频发生,且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大多数情况下,储户作为原告一般会以银行作为被告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返还冒领账户内款项的民事责任。笔者在研读了大量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之后,发现虽然大部分法院的裁判都要求银行承担了主要或是全部责任,但其在说明判决理由时,则显得较为模糊不清,逻辑也是无章可循,对于原告过错的认定表述也较为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故本文拟在梳理近年来银行账户资金被冒领案件司法裁判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其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以及储户过错在此间之适用等问题,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明确法律基础,力求探寻出一条可供选择且法律逻辑清晰之裁判路径。本篇文章除去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当前冒领存款纠纷的司法实践,以4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类型的裁判思路,指出当前司法实务在裁判此类案件时说理、逻辑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混乱之处;第二部分主要就冒领存款纠纷进行法理分析,重点探讨银行账户内资金之所有权归属、储户与银行间之法律关系以及银行账户内资金被第三人冒领后之法律效果等问题;第三部分重点围绕与有过失规则展开,通过对与有过失规则基本理论之深入剖析,探讨其在冒领存款纠纷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应当考虑原告过错之困惑找寻到可靠的理论依据及支撑;最后,本文第四部分拟在前述理论分析之基础上,通过对比司法实务界对此类案件裁判的新趋势,对冒领存款纠纷的处理提出一些具有坚实法理基础、完整法律逻辑以及较强实操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争取能够为纠正当前司法裁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一点属于自己的贡献。

张凤勤[3](2019)在《论借记卡盗刷纠纷中发卡行的违约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借记卡盗刷纠纷中,持卡人可以发卡行向盗刷人的给付,违反应当向持卡人本人进行给付的主给付义务、风险提示通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等附随义务,向发卡行提起违约之诉,亦可以发卡行违反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提起侵权之诉。从持卡人角度,相较于侵权之诉,提起违约之诉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若持卡人提起违约之诉,发卡行可以其善意无过失地向具备持卡人权利外观的盗刷人的给付产生债务消灭效力,对其构成违约进行抗辩,或依据“持密交易视为本人交易”条款,主张盗刷人的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当归于其本人,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在不具备债权准占有人清偿构成要件或不符合“持密交易视为本人交易”条款的适用条件时,发卡行仍应当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持卡人对盗刷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可依据与有过失与减损规则对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调整。

成禹[4](2018)在《债权准占有制度在中国司法中的适用 ——以存款冒领案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很少有人提及债权准占有制度,在立法中,除在行政规章有所体现外,在基本民事立法中如《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中对此还是空白。随着市场交易行为日益多样化,涉及债权准占有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和理论体系缺失,涉及这一制度的案件常让人感到束手无策。因此,研究该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并已是当务之急。本文以案例分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的思路进行研究,对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异域法现状分析评论,并结合我国法制现状,试图提出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在文章体系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以下简要概括文章主体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文章以冒领存款类案件为切入点,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刘玉兰诉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榆次市支行存款纠纷案、孙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纠纷案、赵某诉交通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三个典型案例,阐释了存款冒领案件审判实践存在的共性问题,即同案不同判现象和请求权基础不一致问题,并论证了建立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文章运用比较法分析研究的方法,归纳分析了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定义,并对国内外关于债权准占有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分析。传统的债法理论只注重从债权债务的相对性上对债务人进行保护,而忽视了交易的动态安全和外观理论,笔者从动态交易安全和权利外观理论角度,为债权准占有制度奠定了一个更加牢固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文章结合我国法制体系和司法现状,对债权准占有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进行探究,包括债权准占有人的类型、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归责事由、适用债权准占有制度的法律后果三部分。债权准占有人的适用类型包括表见继承人、表见受让人、真实债权证书持有人、伪造债权证书持有人等四种类型,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归责事由也应当根据债权准占有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债权准占有制度的适用,将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与债权准占有人建立起拟制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向债权准占有人主张权利。第四部分,文章从该制度在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角度,就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储蓄合同中“本人行为”的认定两个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即债务人应尽到审查取款人身份信息、审查取款人所持债权凭证真伪、审查取款人所持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同时,储蓄合同中“本人行为”条款的约定并非当然有效,其只能适用于存款人正常适用密码或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形。通过多争议问题的讨论,以期最大程度为该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

徐岩[5](2018)在《冒名取款纠纷系列案件评析》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民日益富足,银行存款与日俱增,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储蓄机构存款破百亿已不再是新闻,巨额存款彰显国力强盛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违法乱纪的行为,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地侵吞窃取公民存款,侵害存款安全,极大地损害了公民和储蓄机构的利益,给我国金融银行业健康发展蒙上一层阴翳。银行卡、存折、存单等作为传统主要的储蓄方式成为了不法分子的突破口,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存折冒名取款行为屡见不鲜,盗取银行卡、存折后取走存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传统存款方式的局限,自主取款方式的普及推广,使取款这一行为不再局限于某一区域、某一机构,这无疑增加了存款被盗取的风险。这种局面下,国家法律法规及制度设置便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这种不法分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储户和储蓄机构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便是值得深思的问题。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尚不完善,对此并未做出专门的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妥善的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便出现了各抒己见、不同法院之间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尴尬局面。储蓄机构是否构成有效清偿、当事人双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储蓄机构和储户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便成了讨论的焦点。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研究大量冒名取款纠纷案例,笔者认为冒名取款纠纷是储蓄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储户与储蓄机构因双方是否妥善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应适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参考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以此判定冒领人侵犯的是哪一方权利。如果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则冒领人直接侵犯的是储户的权益,但储蓄机构对储户财产损害中存在某种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应当向储户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尚未构成表见代理,则冒领人直接侵犯的是储蓄机构的利益,但储户对储蓄机构财产损害中存在某种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应当向储蓄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储户及储蓄机构的义务范围,笔者认为储蓄机构应履行告知、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储户应履行告知等附随义务。同时,可结合客户识别制度等特别制度予以界定双方当事人的特殊义务范围,如储蓄机构需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予以核查。对于储户及储蓄机构的责任划分是裁判的最终目标,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衡量。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储蓄机构的支付行为构成有效清偿,此时须着重考量储蓄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储蓄机构的支付不发生清偿效力,此时须着重考量储户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季菲菲[6](2018)在《冒领存款纠纷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冒领存款纠纷,与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的问题相关联,并且在其特殊情形下的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之效力是绕不过去的话题。关于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效力的问题,其一般效力为清偿行为无效,债权债务不消灭。一般认为,当满足受领人为债权准占有人、债务人在主观上为善意、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这三个要件时,即构成了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的特殊情形,即构成对债权准占有人的清偿,该清偿有效,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主观上为善意中的善意是否包含无过失,在冒领存款纠纷中,应认为不包含无过失,即银行在轻过失的情况下也可评价为善意。对于是否需要债权人归责性这一要件,因为对债务人主观上只须善意的评价,为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保护的作用,也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可归责性。其次,要明确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制度在冒领存款纠纷中的适用效果,首先必须理清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储蓄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储蓄存款的权利属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界已有定论,即储蓄合同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双方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之存在,因此客户针对银行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属于债权。关于双方所负之义务,银行除有义务在存款到期时或客户请求时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还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存款凭证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以及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而客户应对保护存款的安全负有相当的注意义务。基于此,可以将银行与客户违反义务的行为分别划分为具有轻过失和具有重过失,银行未识别出伪卡的应为即为轻过失,从而在对债权准占有人之清偿的构成要件下,判断每种类型的清偿效力。不过,审判实践中对于冒领存款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莫衷一是。有采用侵权构成的,有采用违约构成的,有采取侵权·违约模糊构成的,其共同之处在于,当银行与客户都具有过失情节时,引入过失相抵规则以平衡双方利益。此外,不论采用何种构成,判决几乎一致认为债权债务未消灭。在这一基础上,再引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是存在逻辑矛盾的。也即,债权债务未消灭,银行的违约行为表现为拒绝支付存款,而客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过错显然并不是银行拒绝支付存款的原因之一,而应该是存款被冒领的原因之一。因此,实践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债权人的客户因此丧失了救济的可能。如果将银行的过失分为轻过失与重过失,其中轻过失即为未识别出伪卡的行为,当属于轻过失时,仍可认定其清偿行为有效,虽然清偿行为有效,债务消灭,但债权人可基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又因为有效的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须以债权人具有可归责性为要件,因此存在适用过失相抵制度的可能。在客户请求损害赔偿时,主要存在两个证明责任上的问题。一是客户举证证明存款被第三人冒领,根据实践经验,一般通过监控视频资料认定,或者结合存款被支取的时间地点和持卡人报案的时间地点推断出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二是银行卡信息与交易密码泄露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应采用表见证明的方法解决该问题,即法官利用一般经验法则去推断某一事实的存在。在冒领存款纠纷中,第三人得以冒领存款,一般都是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法官便可以此推定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甚至是故意泄露密码,从而认定持卡人具有过失,并形成内心确信。采用表见证明在减轻银行证明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持卡人增强密码保管的意识,这并不违背银行卡领用合同中对持卡人义务的设定,也不会造成对持卡人的不公平。在最后银行与客户的责任分担上,当银行与客户同为轻过失时,由银行承担80%~90%的责任、客户承担10%~20%的责任;而银行轻过失,客户重过失时,由银行承担50%左右的责任为宜。

刘东霞[7](2016)在《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文中指出行政规范的法源地位问题,国内学者已经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讨论,并最终按照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分类形成了两种法源确定的标准。第一种是形式的法源标准,即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行政规范的法源地位。在这种标准下认为行政规范中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法律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本不属于法律规范。第二种是实质的法源标准,即不把法律渊源看成法的存在方式,而是更多地注重其实际的规范功能,从而认为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看成是法律渊源的一种。法源地位可以解决行政规范作为法律渊源的合法性问题,但无论是按照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符合法源标准的行政规范能否作为民事法源,仍有争议。例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渊源形式的规章并不能作为民法的法源,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规章却不时地被作为审判依据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不仅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模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通过对1985—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中公布的645个民事案件的分析,能够揭示行政规范对民法规范效应的表现形态,有助于确定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原则或标准。

施越[8](2016)在《自动划账程序中法律关系之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新兴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自动划账程序1与转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由收款人主动发起,从付款人账户中收取债款。自动划账程序的基本当事人为付款人、收款人、支付机构和托收机构。基本当事人之间构成四角关系,分别是基础关系(付款人与收款人)、托收关系(托收机构与收款人)、资金关系(付款人与支付机构),以及银行间关系(支付机构与托收机构)。该程序有两种类型,其一系借记委托型自动划账程序,付款人给予其支付机构一个概括的借记指示;其二系扣款授权型自动划账程序,付款人给予收款人个别或概括的扣款授权。付款人和收款人间,因基础行为(如买卖,借贷等)发生金钱之债(收款人即金钱之债的债权人),并补充约定以自动划账扣款。通过该约定,以自动划账程序履行价金义务发生间接给付的效果。仅在收款人因自动划账程序而取得价金时,原金钱债务与新的以自动划账程序支付的债务方同时消灭。但当支付机构拒绝兑现或因付款人确定破产而无法实现兑现,则收款人有权选择请求通过自动划账程序或现金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该间接给付约定本身未附条件,但成立了附解除条件的抗辩权。其中扣款授权型程序中尚须满足额外要件,即付款人给予收款人一项扣款授权,该授权含有两层指示,分别是向收款人发出的以自动划账程序从付款人账户内扣款的指示和对支付机构的有关兑现自动划账程序的指示。付款人负有保证账户内资金充足或信用额度足够的义务。收款人和托收机构间,因开户成立存款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并额外成立以托收为内容的委托关系,托收机构负有义务,在收款人指示下向支付机构收取债权。收取债权后,托收机构有义务将收取的金额,贷记到收款人的账户上,该贷记系抽象债务承认,独立于付款人与收款人间的基础关系。托收机构完成委托事务的,收款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付款人和支付机构间,因开户成立存款合同和委托合同;并额外成立以代扣款为内容的委托关系。其中,借记委托程序中,付款人须向支付机构发出借记委托--兑现由收款人(通过其托收机构)提请的自动划账。该借记委托系委托法意义上的概括指示。借记卡情形中,支付机构得直接在付款人预付费用(存款)中借记自动划账金额,并将该金额贷记给托收机构;信用卡情形中,支付机构完成兑现后,有权向付款人主张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偿还。若支付机构无正当事由拒绝兑现自动划账,收款人仅可向付款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得径直对支付机构主张请求权;同时支付机构须对付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高欢[9](2015)在《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的损失负担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探讨的问题为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的损失负担机制。问题来源于笔者对5767起“银行卡纠纷案件”的类型化梳理,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1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3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1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保障民生案件1起。笔者发现不同判例中银行和持卡人的损失分担比例不同,经实证研究得出主要有四种类型:一,银行承担全部损失;二,持卡人承担全部损失;三,银行承担主要损失、持卡人承担次要损失;四,银行与持卡人平均分担损失。出现这四种裁判模式的主要原因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如下问题存在分歧与困惑:一、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涉及几方主体,其法律关系构成是什么;二,在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过错时,各方主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在无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过错时,各方主体如何负担风险;四、损失负担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还是风险的负担或者包含二者均有的情形,何种问题适用违约责任承担规则,何种问题适用风险负担规则?显见,第一个问题法律关系的探讨是本文论述的基础,而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的清晰界定才能得出第四个核心问题的结论。在解决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的法律关系构成这一问题时,笔者从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进行分析,并在此部分最后得出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以解决司法中关于遇到此问题时是否应当“先刑后民”的争议。在解决当事人过错下违约责任的分配机制这一问题时,笔者首先对当事人双方的义务进行了界定,因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义务的违反,之后又具体论述了违约责任承担时归责原则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划分、特定条款的效力等问题,最后得出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中违约责任的分配机制。在解决当事人无过错时风险的负担机制这一问题时,笔者结合案例及美国法的经验,得出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中风险的负担机制。最后,得出对于何种问题适用违约责任的分配机制、何种问题适用风险的负担机制,且每种情形下应当如何构建损失负担机制的结论。

陆晨曦[10](2013)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解析》文中研究说明人们朝九晚五,兢兢业业地工作,只为努力获得一个体面有尊严的生活,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正如古罗马法学家所言:“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但现实是生活里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风险相伴,不是身处危险就是周遭潜藏着危险,“安全”一词已是这个时代人们心中最敏感的存在。自我预防危险已不足以维护安全,所以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确认了相关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时隔六年,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首次在侵权法层面上承认此义务,并对司法解释作出相应修改,因此有解析第37条的余地。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作为侵权案例的整理。本章从七个不作为侵权案件中隐藏的问题入手,引出安全保障义务,指出该义务在法律层面的变迁。第二部分是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分析。本章从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关系入手,阐述了这两项归责原则的局限性。指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合理性,让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个人自由甚至保持社会经济有序发展有所助益。第三部分讲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限度。本章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及保护对象、损害三方面内容。指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质是为他人的利益负有注意义务,在判断义务时遵循可预见性原则、个案分析原则、近邻性原则。在甄别安全保障义务人时,掌握好服务提供者是否为潜在的受害人开启了交通的标准。而识别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时可借鉴德国法上受害人可期待理论和英美法上原告是否能为被告预见规则。对损害的认定亦受损害同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损害应可预见这两项标准的制约。第四部分着重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本章从是否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着手,阐述了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特别是对第三人介入时侵权案件的分析。指出根据第三人行为同损害之间的原因力不同,将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分类,并依具体案件类型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尤其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作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且在第三人犯罪的情形下,受害人可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存款被冒领 损害赔偿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存款被冒领 损害赔偿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网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
    一、网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
        (一)网上银行负有保障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
        (二)网上银行负有保障网络系统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
    二、网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
        (一)网上银行对业务风险具有控制能力
        (二)网上银行从业务风险中获利
        (三)网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能降低社会总成本
第二章 网上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实依据
    一、网上银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范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第37条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
        (二)网上银行属于银行经营者
        (三)网上银行交易系统属于银行经营场所
    二、网上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实践
        (一)网上银行客户资金被盗案件的裁判实践
        (二)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现
第三章 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一、网上银行系统安全保障义务
        (一)系统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
        (二)系统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安全保障义务
        (一)操作规程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
        (二)操作规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三、网上银行风险提示义务
        (一)风险提示业务的确立
        (二)风险提示业务的内容
第四章 网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一、网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一)过错认定客观化对网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影响
        (二)网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三)网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表现
        (四)网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
    二、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一)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必要性
        (二)确定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三)确定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可考量的具体因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冒领存款纠纷民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冒领存款纠纷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梳理
        一、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二、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三、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第二节 案例评析
        一、纠纷类型之判定
        二、银行账户内资金所有权之归属
        三、储户过错之考量
        四、法律适用
    第三节 当前司法裁判的状况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冒领存款纠纷相关法理分析
    第一节 银行账户内资金所有权之归属
        一、相关立法
        二、理论争议
        三、本文观点
    第二节 储户与银行间之基础法律关系
        一、存款法律关系
        二、委托结算法律关系
        三、消费借贷法律关系
    第三节 储蓄合同中双方义务分析
        一、储蓄合同中银行的义务
        二、储蓄合同中储户的义务
    第四节 不同冒领类型的法律效果分析
        一、第三人使用真实存款凭证进行冒领
        二、第三人利用伪造存款凭证进行冒领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与有过失规则在冒领存款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与有过失规则概述
        一、与有过失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二、比较法视角下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对冒领存款纠纷司法裁判中适用与有过失规则之检讨
        一、与有过失规则在冒领存款纠纷中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与有过失规则下双方举证责任之分担
    第三节 适用与有过失规则更符合公平正义之要求
        一、银行角度
        二、储户角度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关于冒领存款纠纷民事审判的制度重构
    第一节 司法裁判的新发展
    第二节 对于冒领存款纠纷处理之司法建议
        一、明确案件性质和纠纷类型
        二、明确储户与银行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明确储户过错对减轻银行责任的影响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3)论借记卡盗刷纠纷中发卡行的违约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发卡行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发卡行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三、非违约或侵权责任:无受领权人清偿路径
    第二节 发卡行违约责任之思考
        一、无受领权人清偿路径与违约责任路径的结合
        二、违约责任相较于侵权责任的适用优势
        三、违约责任之构成
第二章 发卡行违约构成之抗辩
    第一节 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理论
        一、理论基础:权利外观理论
        二、构成要件
        三、借记卡盗刷中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持密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约定
        一、内涵与法律效果
        二、适用范围
        三、与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理论的关系
第三章 发卡行违约损害赔偿之影响因素:持卡人过错
    第一节 与有过失与减损规则的适用
        一、理论内涵
        二、与有过失的适用可能性
    第二节 持卡人过错的具体类型
        一、真卡盗刷
        二、伪卡盗刷
        三、无卡盗刷
        四、减损义务之违反
    第三节 持卡人过错的具体影响
        一、与有过失
        二、减损规则
第四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债权准占有制度在中国司法中的适用 ——以存款冒领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存款冒领案件审判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 冒领存款纠纷案例解说
    (二) 此类案件审判实务存在的问题
    (三) 建立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必要性
二、债权准占有制度概论及其法理依据
    (一) 债权准占有的概念
    (二) 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异域立法
    (三) 债权准占有制度的法理基础
三、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 债权准占有人的类型
    (二) 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归责事由
    (三) 适用债权准占有制度的法律效果
四、债权准占有制度适用中争议问题
    (一) 冒领存款案中债务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
    (二) 储蓄合同中“本人行为”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冒名取款纠纷系列案件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目的
    1.2 学术价值与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第2章 案情介绍
    2.1 张柱德诉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等储蓄合同案
    2.2 杨武贤诉农业银行温州市市中支行储蓄合同案
    2.3 王金阳诉农业银行济源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冒领存款纠纷系列案件如何定性?
    3.2 储蓄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清偿行为是否有效?
    3.3 冒领存款纠纷中储蓄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应尽义务?
    3.4 冒领存款纠纷案中举证责任如何划分及法律责任如何分配?
第4章 法律评析
    4.1 冒领存款纠纷系列案件如何定性
        4.1.1 存款所有权的归属
        4.1.1.1 我国对于存款所有权的争议
        4.1.1.2 域外关于存款所有权的主要观点
        4.1.1.3 存款所有权应属于储蓄机构
        4.1.2 关于储蓄合同性质的分析
        4.1.3 冒名取款纠纷系列案件定性
    4.2 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4.2.1 代理制度能否适用的问题
        4.2.2 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4.3 当事人双方的义务范围
        4.3.1 储蓄合同的主要内容
        4.3.2 当事人双方的附随义务
        4.3.3 储蓄机构的特殊义务
    4.4 冒名取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
        4.4.1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4.4.2 储蓄机构的举证责任
        4.4.3 储户的举证责任
    4.5 冒名取款纠纷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4.5.1 冒名取款纠纷的归责原则
        4.5.2 冒名取款纠纷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划分
        4.5.3 冒名取款纠纷中冒领人法律责任的说明
    4.6 引申思考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6)冒领存款纠纷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的原则与例外
    第一节 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制度的法理依据
    第二节 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效力之构成
        一、受领人为债权准占有人
        二、债务人主观上须为善意
        三、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
        四、债权人的可归责性
第二章 银行与客户所负义务
    第一节 双方义务及义务违反之过错程度划分
        一、银行在储蓄合同中的义务
        二、银行违反义务之过错程度划分
        三、客户的义务及义务违反之过错程度划分
    第二节 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制度的适用效果
第三章 我国审判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冒领存款纠纷典型案例
        一、侵权构成
        二、违约构成
        三、侵权与违约的模糊构成
        四、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过失相抵规则
        一、过失相抵及其构成
        二、过失相抵的效力
    第三节 各构成下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构成下客户的救济路径
    第一节 债权债务消灭后客户的救济路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逻辑圆满与价值判断下评价矛盾的妥协
        二、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冒领存款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二、冒领存款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三、表见证明的解决路径
    第三节 银行与客户的责任分担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7)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地位
    (一)行政规范的类型
    (二)行政法规的直接适用
    (三)行政规章的适用及禁止适用
        1. 作为“参照”适用的行政规章
        2. 作为“依据”适用的规章
    (四)行政规定可作为裁判说理的根据
二、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分析
    (一)典型民事案件中的行政规范适用
    (二)民事审判适用行政规范的法律影响
        1. 行政规范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 行政规范作为民法上相关概念的解释依据
        3. 行政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4. 行政规范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影响
        5. 行政规范对民事主体资格的影响
        6. 行政规范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三、法院适用行政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因
    (一)民法强行性规范的存在
    (二)行政规范的民事属性
    (三)当事人对行政规范的依赖
    (四)下位法规定便于直接援用
四、民事法源的反思与重构
    (一)民事基本法中对民事法源的规定
    (二)现代民法应否承认行政规范的民事法源地位

(8)自动划账程序中法律关系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之提出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安排
第一章 自动划账程序概述
    第一节 自动划账程序重要概念释义
        一、自动划账程序中的重要术语
        二、自动划账程序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各方当事人
        一、付款人
        二、收款人
        三、托收机构
        四、支付机构
    第三节 自动划账程序的基本结构
    第四节 自动划账程序的类型及流程
        一、借记委托程序及其流程
        二、扣款授权程序及其流程
        三、两程序的区别
    第五节 本文研究对象限定
第二章 自动划账中付款人与收款人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基础行为
    第二节 自动划账约定
        一、自动划账约定的法律性质
        二、自动划账约定的方式
        三、自动划账约定的内容
    第三节 以自动划账程序支付的法律性质
        一、非依债务本旨之履行
        二、发生间接给付抑或代物清偿之效果?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自动划账中收款人与托收机构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存款合同与委托合同
        一、存款合同
        二、委托合同
    第二节 托收约定
        一、法律性质
        二、托收机构主要权利义务
        三、收款人主要权利义务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自动划账中付款人与支付机构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存款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二节 借记委托
        一、法律性质
        二、借记委托的内容和效力
        三、借记委托的可撤回性
    第三节 不适当之借记
        一、无借记委托而借记
        二、有借记委托而超额借记(扣款金额高于实际负担金额)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的损失负担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问题的意义
    (三) 文献的梳理
    (四) 分析的思路
一、判例整理: 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惑
    (一) 总体分析: 现有案件的类型化梳理
        1、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2、持卡人承担全部损失
        3、银行承担主要损失,持卡人承担次要损失
        4、银行与持卡人平均分担损失
    (二) 具体分歧
        1、银行卡冒用中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关系
        2、储蓄存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三) 理论困惑: 本文探讨范畴的确定
二、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的法律关系构成
    (一) 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发卡行
        2、持卡人
        3、代理行
        4、特约商户
    (二) 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的客体
        1、存款所有权性质研究
        2、请求权的选择
    (三) 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 银行卡冒用纠纷中刑民关系的分析
三、当事人过错下违约责任的分配机制
    (一) 当事人双方义务的界定
        1、银行义务的界定
        2、持卡人义务的界定
    (二) 过错的认定: 归责原则的运用
        1、银行适用的归责原则
        2、持卡人适用的归责原则
    (三) 举证责任的划分
        1、举证责任的原则
        2、银行的举证责任
        3、持卡人的举证责任
    (四) 格式条款的效力分析
    (五) 结论: 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中违约责任的分配机制
四、当事人均无过错时风险的负担机制
    (一) 风险负担机制的适用前提
    (二) 风险负担机制的构建标准——美国法的借鉴
        1、损失的最小化
        2、损失的分散性
        3、行政成本的最低化
    (三) 结论: 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中风险的负担机制
        1、伪卡交易的风险负担机制
        2、密码泄露的风险负担机制
五、结论: 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的损失负担机制建构
参考文献
致谢

(1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不作为侵权案例整理
第二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责任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与无过错责任
第三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
    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与限度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二、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及保护对象
        一、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及其判断标准
        二、 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
    第三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损害
        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害的范围
        二、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害的限度
第四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无第三人行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第三人行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 第三人行为介入时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四、存款被冒领 损害赔偿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刘媛. 内蒙古大学, 2019(05)
  • [2]冒领存款纠纷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 鲍齐康. 东南大学, 2019(05)
  • [3]论借记卡盗刷纠纷中发卡行的违约责任[D]. 张凤勤.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4]债权准占有制度在中国司法中的适用 ——以存款冒领案件为视角[D]. 成禹. 南京大学, 2018(01)
  • [5]冒名取款纠纷系列案件评析[D]. 徐岩. 湖南大学, 2018(01)
  • [6]冒领存款纠纷民事责任研究[D]. 季菲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7]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J]. 刘东霞. 公法研究, 2016(01)
  • [8]自动划账程序中法律关系之探析[D]. 施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9]银行卡冒用民事纠纷的损失负担机制研究[D]. 高欢. 南京大学, 2015(05)
  • [1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解析[D]. 陆晨曦.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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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索赔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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