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监督

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监督

一、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熊俊勇[1](2020)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期间我国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一直维持着立案审查的模式。具体而言,案件受理制度下的手续、时限、管辖以及监督机制对立案造成了一系列限制,大量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产生了“立案难”的现象,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争议无法解决、权利无法救济的实践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须从立案制度的改革上入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的立案制度。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是显着的,但立案登记制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写作旨在通过历史的、体系的、实证的分析,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寻求道路,以期能够给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提供智力支持。立案登记制语境中的“立案”,并不涉及刑事公诉案件之立案,仅为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是针对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在立案阶段过多、过度审查所导致的选择性司法、诉权保障不利、阻碍司法治理功能发挥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登记立案,极大的限缩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在根本上对以上不同层次的难题予以化解并理顺诉讼立案的程序架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在于避免选择性司法、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目前有关立案制度相关的各项理论,主要包括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诉之利益理论以及价值衡量理论。当下施行的立案登记制,逐步废弃实体性审查,体现了在妥当范围内强化当事人之诉权保护的趋势和价值取向;根据当事人理论,立案登记制不要求当事人适格的判断置于立案程序中;对诉的利益进行审查及其审查强度,并非某种立案模式的专属,具有一定弹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在当前的立案制度中,应更多的考量公正价值而非效率。立案模式可分为自由模式、诉状模式、诉案模式、可诉性模式四类,各有优劣,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质上是从诉状模式逐步向诉案模式演变的过程。从历史考察的角度看,我国封建时期的立案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与市场活力呈现反比的态势,这些限制体现在申请立案的主体、内容、时间等诸多方面。清末修律直接从德日引入当时大陆法系先进的诉讼制度,立案在制度层面形成了审案法官的一元化、二阶段审查模式,但由于这套立案制度与地方经济基础并不配套,宏观上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建设程度不足,直到改革开放后,三大诉讼法出台,立案制度才基本确定,这一时期的立案审查制大体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诉讼需求,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的现象。最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后,立案制度迅速发生转变,进入了新的历史局面。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分别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的制度中,具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各个诉讼的差异。立案登记制从基础来说,建立于起诉条件/立案审查的背景下。立案审查制中的“立案”,主要是指审查起诉的积极后果,即起诉经审查确定符合起诉条件,然后设立案号并予以登记,再交由业务庭进行庭前阶段的处理,这与立案登记中的“立案”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就制度构造而言,立案制度嵌于“起诉——受理——审判”的线性结构中,立案登记制旨在将起诉与受理分立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实现登记之目标。通过个别访谈、数据调取等实证研究方式,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各地法院采取的具体改革方法、实施步骤虽有不同,但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就具体问题而言,立案登记制也存在导致人案矛盾加剧,在司法操作中立案标准不统一、恶意诉讼难以识别、配套制度亟需完善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立案登记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应当持续推进立案登记的模式转型,明确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准确划分审前各部门的职责。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再次,就配套制度而言,应当深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改革、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强化滥诉行为的治理、注重立案登记的普法工作。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对法院立案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效、强化审判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息技术的运用将有效解决司法统计和司法管理的技术难题,大大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目前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制施行中采用了较多的信息化措施。信息技术在立案环节的应用中,也要注意应对相关问题,以保障其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正面效果。

杨钟昊[2](2020)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文中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是引领市场创新的重要力量。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日益增长,既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直接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的本质为私权,对其保护应当立足于保护私权,同时兼顾公序。只有实现个案中权利人的私权保障,使权利人受到的伤害得到弥补,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公序的目标。当前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颇具成效,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权利保障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首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脆弱性以及当前保护形势的复杂导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障存在不足,无法满足当前对知识产权实现全面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有所忽视,刑事司法功能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关注犯罪者的权利保护上。而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主的现代司法理念赋予了刑事司法新的功能,即最大程度的弥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努力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障也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其次,总结了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对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制度以及政策进行简单梳理,对于当前保护机制以及司法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归纳刑事诉讼法中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其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可适用性。再次,着重分析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中的问题,结合案例分析的结果以及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和检察院的调研情况,总结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率低、自诉率低、司法移送率低、刑民交叉机制存在矛盾以及和解制度适用存在困境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当前保护的总体要求,提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原则以及保障权利人参与、完善自诉制度、化解刑民交叉矛盾、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具体举措。

李越[3](2020)在《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刑事起诉由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构成,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自诉,只适用一小部分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案件。但目前的自诉制度存在诸多实践上的困境和弊端,导致了自诉案件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本文拟通过自诉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相关问题真实反映现阶段实践中的实施情况,找到当前自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包含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刑事自诉制度的概述,包括它的基本概念,理论价值,及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自诉制度的考察以及对我们国家借鉴意义,发现国家追诉犯罪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被害人的保护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制度关注到了被害人保护的领域,因此应运而生出许多为保护被害人而设置的制度,比如本文所研究的自诉制度;第二章介绍了刑事自诉案件的现状(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类自诉案件具体都有那些)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自诉案件数量低和类型失衡,自诉人取证能力弱,立法表达模糊不严谨,自诉案件被告人潜逃,公诉转自诉制度被虚置;第三章介绍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对于该制度是否保留理论界的看法和理由。虽然该制度一直饱受争议和诟病,但废除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献和判决及统计数据之后,我还是建议在当前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该制度,但要缩小自诉的范围;第四章完善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建议,分别将三类案件做了详细的规划,并希望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让自诉人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选择,不只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问题,比如,通过公安调解、社区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成本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刘挺文[4](2019)在《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初探》文中研究指明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方式的主要是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了公诉案件上,忽略了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刑事自诉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被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运行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并未充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纠其监督缺失的原因,有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有检察机关自身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认识的不足,有人民法院不愿将其审判活动置于被监督之下等因素,为有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权力,维护司法公正与案件实体正义,有必要让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职能。故本文从刑事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阐述了对该类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和意义,提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实现途径。本文共分四章:前三章重点论述了刑事自诉制度,介绍了刑事自诉制度的沿革、国内外部分地区的现状,以及笔者所在的宁夏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现状,分析了刑事自诉监督缺失的原因,以及阐述了我国当前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价值所在;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通过分析、总结刑事自诉制度在立法和实际运行层面的现状,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如何让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随后笔者从立法、实践、技术层面探讨了对刑事自诉案件实现法律监督的路径,从立法层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为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如何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同时为适应当前大数据、数字化办案的要求,笔者提出了技术层面设计的方向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陈敏,李卫士[5](2018)在《探索自诉案件审判监督的路径》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审判等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作出详细规定,但针对自诉案件的规定仅寥寥数条,相应的审判监督机制更是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自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机制,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顾海鸿[6](2018)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中国司法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色。2017年初提出的"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以下简称"以抗诉为中心的监督格局"),是在不断深化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时代"大背景下,要求强化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大部署。本文立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司法实践,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对上海市三级检察院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收集整理相

涂雨薇[7](2018)在《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与其说是司法理论、原则或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在原则层面,审判中心指向了法治国家的核心——司法权威与审判终结性;在制度层面,审判中心是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总则;在否定层面,审判中心则意味着排除了权力分立。本文分为价值论、主体论、关系论以及程序论四章,以期说明审判中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首先,审判中心是什么?是西方发达国家不言自明的司法制度?是以民主、正义、效率为追求的“主义”?还是我国通过官方文件提出的司法改革策略?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都未能全面揭示何谓审判中心。本质上,审判中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是法理概念,又是司法原则,更是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将其定义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其次,为什么要建立审判中心?这是在审判中心是什么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问题,之所以要建立审判中心,就是对审判中心内涵价值的肯定。简言之,审判中心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有益”。接下来,如何建立审判中心——也就是审判中心“怎么做”,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与审判中心的概念相对应,审判中心的建设应当从三个主要角度出发,形成一个完整体系。1.主体论。这部分解决的是审判中心应当以谁为中心的问题。审判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工作,任何一项具体的审判工作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人做出判断”这个基点上,因而法官应当成为审判的主体。2.关系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所要求的关系脉络。审判中心意味着一个完整的诉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必须加以确定和规制,其中,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包括审侦、审检机关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则包括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政党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3.程序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要求下的诉讼程序建设。以审判程序为核心,同时对审前程序、非审判程序加以探讨。综上,审判中心论立足于司法现实,建设以审判主体、审判程序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以期树立审判权威、明确审判的限度、实现审判中心的目标价值。

徐清[8](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认为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吴小帅[9](2015)在《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文中提出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双轨制,其中公诉占据主体地位,自诉作为公诉制度的补充而出现,二者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刑事追诉体系。在刑事自诉制度的诸多内容中,刑事自诉圈的划定即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大小是刑事自诉制度理论与实践中必须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刑事自诉圈的合理与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诉制度能否顺利运行及整个刑事司法功能是否得以有效发挥,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圈进行了较为具体甚至颇具突破性的规定,大幅扩张了自诉制度的适用空间,并首次创造性地规定了自诉对于公诉的监督机制。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足,加之相关制度的阙如,自诉案件的实践运行与立法原意存在明显的悖离,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并无涉及。因此有必要在系统梳理刑事自诉圈的演变规律及借鉴国外自诉圈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期的时代背景和自诉制度运行的实证状况,对刑事自诉制度进行理性反思,重新合理划定刑事自诉圈。本文共分为八部分。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诉权理论、刑事被害人理论、刑事诉讼谦抑理论、诉讼合意理论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等理论对现代自诉制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构成了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内在依据。刑事自诉制度具有弥补公诉制度缺陷的制度性价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经济性价值、满足多元主体需要的社会性价值、反映亲亲相隐诉讼心理及体现无讼追求观念的社会性价值等价值蕴含。同时,刑事自诉制度能够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二章对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模式进行了考察和归纳。根据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自诉圈立法的差异,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模式主要分为自诉独占模式、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和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三种。自诉独占模式发端于初民社会的私力救济,主要存在于早期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如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以及英国1879年前的立法例。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是当今世界存在数量最多且情形最为复杂的模式,根据自诉与公诉的关系以及两者范围的消长,又可细分为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中国台湾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中国大陆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等几种亚模式。其中,我国的自诉圈建构的模式最为特殊:不仅自诉案件种类多,而且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关系复杂,分为“纯自诉”、“自诉转公诉”、“可公诉可自诉”、“公诉转自诉”四种情形。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起诉权虽统一由国家行使,实行公诉垄断,但在诉讼制度中存在有制约公诉权并体现自诉功能和价值的相关制度的一种特殊模式。由于各国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差异,“类自诉”模式在不同国家样态各异,其中美国的“类自诉”源于大陪审团制度、日本源于准起诉制度、法国源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意大利源于不告不理案件的存在。通过对刑事自诉的模式考察可知,虽然刑事起诉制度中公诉范围不断扩大、自诉范围不断缩小已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但自诉制度一直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即使在自诉缺失的国家,其“自诉意蕴”仍然通过其他制度得以体现。除此之外,各国自诉圈的性质、内容都呈现出规律性特点,这对于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提供了域外借鉴。第三章论述了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范围的规定粗疏且紊乱,实践中问题重重,效果很不理想: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严重;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了“同案不同罚”的处理结果;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在法定的三类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圈”划得过宽,不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纳入此中的正当性不足,而且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自诉标准也不够清晰,有扩张性滥用之虞;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圈”边界不明,缺乏明确的自诉与公诉并存时的冲突解决机制;“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规定存在冲突,案件成立条件设定不够严谨,程序设置紊乱,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时无所适从,此类案件实践中几近名存实亡。第四章对影响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因素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历史的及文化的等因素都在影响和决定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大小。刑事自诉圈在重构时要受到以人为本的民生政治因素、转型了的权力斗争哲学观等哲学因素的影响,受新熟人社会及民间司法资源等社会现实和刑事自诉法文化传统的制约,要考量公民对不法行为的宽容程度,衡量公民证据掌控能力的强弱,以及兼顾国际法治环境对本土立法的影响。第五章是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具体设想,系统阐述了我国刑事自诉圈构建的理念、原则及具体设计方案。在重构刑事自诉圈时应当坚持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以及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等原则。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部分侵占罪从自诉圈中剥离出去,同时吸纳相关的亲属间财产型犯罪、侮辱尸体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发生在亲属之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强奸罪、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缩小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来改变其近乎虚设的状态,将“公诉转自诉”从自诉案件中分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为“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并对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设计。在上述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动态自诉圈”的思路。刑事自诉圈并不是一成不变、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动态地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吐故纳新。第六章对于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进行构建。刑事自诉圈的划定不是简单的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范围界分,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地受制又影响着其他多种制度。只有合理构建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才能保证自诉圈不至于名存实亡,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是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二是规范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主要从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三是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包括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以及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四是建立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明确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并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结语部分认为在当下世界多元化的背景下,以理性、宽容、渐进、调和为价值观的法律制度设计必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宽容的理性是刑事自诉制度独有的性格品质特征,人性化的刑事自诉制度应当防止自身的过分激进与扩张,应该保持一种自我克制。刑事诉讼应当秉承一种宽和理性的司法精神,以其人文关怀重构法律与民众之间缺失的亲和力,司法人员应当以“服务公民的主体性理念”去践行一种宽和的司法精神。

吴宪国[10](2014)在《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威克斯诉美国一案,伴随着两大法系不同国家间的交流与融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采用,我国也已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写入刑诉法。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诉权,还行使着对刑事诉讼全程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权能的多元化特点和对刑事诉讼活动全程参与的独特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检察机关为视角,采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及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内容予以系统梳理和详细阐释。全文主要内容除导论外,共分六章。在第一章中,笔者论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作用、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石,也被称作证据裁判主义。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内涵之一,不具备合法性特质的证据往往缺乏真实性,证据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并被有效证明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程序性制裁理论在西方法学界受到了较早的重视,程序性制裁针对的是程序性违法行为,程序性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于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性制裁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我国宪法、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职权,全程参与刑事诉讼,而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排除非法证据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冲突,包括非法证据的审查和被审查角色的冲突,证据排除与公诉权实现的冲突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角色冲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应包括三项内容,即程序正义理论、客观公正义务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不仅体现了人权保障与限制公权力的价值,更是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在第二章中,笔者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考察,并论述了各国检察官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作用。就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英美法系的排除规则比大陆法系的排除规则更具有丰富内容,尤其是美国,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发达。对于非法言辞证据,由于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严重危害性,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强制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美国要求原则排除,而英国、德国和日本则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委诸于法官自由裁量。美国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衍生出的“毒树之果”,而英国、德国和日本一般不予排除。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范围的设定,反映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天然的紧张关系。就检察官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而言,英国和美国的检察部门与警察部门相对独立,互不隶属,检察官仅享有十分有限的侦查引导权,基本不会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涉足非法证据的排除。而德国和日本的检察部门对警察部门的侦查活动享有领导权和指挥权,更能有效地阻止警察的非法侦查行为,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作用也更为突出。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各国检察官一般都会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以防止控方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在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证明方面,虽然这一证明活动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发生阶段有所差异,但各国检察官均担负着对控方提出证据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第三章中,论述了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如何实现对非法证据的防控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在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认识方面,除了要全面认识非法证据的宏观构成要素外,检察机关还应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非法证据与讯问策略的界限。明确非法言辞证据中何谓“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何谓非法实物证据中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问题。在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方面,我国刑诉法和相关规定设立了绝对排除、裁量排除和无法补正排除三种排除方式;检察机关应根据非法证据的不同形式对三种排除方式区别适用,并应注意对于重复自白、共犯非法证据及不同的“毒树之果”选用不同的排除方式加以排除。在程序性内容方面,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可分为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负有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应与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一致。第四章内容,以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为重点并适当论及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内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依然包括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两种,只是此时可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主体是法官而非检察官。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应尽量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但并不排斥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检察机关承担,但针对不同的非法证据形式证明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不同。检察机关应选择合适的证明方式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并且证明活动必须达到适当的证明标准才能完成。笔者认为,对于绝对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裁量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可采用“优势证明”的标准。在第五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虽然新刑诉法并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法律监督应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应然理解,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后一道屏障。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公诉案件的监督和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又分为对侦查活动中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和对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监督,对审判阶段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严格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监督。笔者认为,就刑事诉讼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而言,检察机关应以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为主并加强和完善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在第六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复杂性和我国检察权权能的多元化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冲突境地,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与被审查角色的冲突、证据排除与公诉权实现的冲突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角色冲突。对于上述冲突需要沿多种进路进行化解,包括密切检警关系、加强律师作用、合理处理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及对检察权进行合理制约等方面。

二、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1)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问题由来
    二、 文献梳理
    三、 研究意义
    四、 研究方法与路径
第一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概述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概念的界定
        一、 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
        二、 立案的概念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界定
        一、 我国立案制度沿革简述
        二、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立案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 诉权理论
        二、 当事人理论
        三、 诉之利益理论
        四、 价值衡量理论
    第二节 立案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域外考察
        一、 自由模式
        二、 诉状模式
        三、 诉案模式
        四、 可诉性模式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及价值
        一、 突出以审判为中心,避免选择性司法
        二、 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
        三、 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
第三章 我国立案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立案制度
        一、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有关立案制度的规定
        二、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制度的特点
        三、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实践的两种模式
    第二节 近代时期的立案制度
        一、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三、 近代时期立案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案制度
        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案制度
        二、 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立案审查制
        三、 立审分立改革
        四、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第四章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构造
    第一节 现行法律中的立案规定
        一、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二、 行政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三、 刑事自诉中的立案登记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制度构造
        一、 起诉条件的高阶化样态
        二、 立案审查制是中国化的受案阻却机制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观念的改革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模式
        一、 线性构造下的立案制度
        二、 一阶化的立案审查制
        三、 二阶化的立案登记制
第五章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及问题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整体情况
        二、 各地法院的实践情况及具体措施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效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问题
        一、 立案标准欠缺统一性
        二、 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三、 “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第六章 立案登记制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模式的完善
        一、 持续推进立案模式转变
        二、 明确立案阶段审查内容
        三、 准确划分审前部门职责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制度设计的完善
        一、 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
        二、 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三、 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
    第三节 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 深化多元解纷制度改革
        二、 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
        三、 强化滥诉行为规范治理
        四、 注重立案登记普法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技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应用
    第一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一、 信息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二、 信息技术应用的可行性
        三、 信息技术应用的阶段性
    第二节 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信息化实践
        一、 网上立案
        二、 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
        三、 现实困境
    第三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未来展望
        一、 面向未来的技术应用设想
        二、 面向未来的制度跟进建议
参考文献

(2)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3.1 案例分析法
        1.3.2 文献研究法
        1.3.3 法教义学方法
第2章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保障的必要性
    2.1 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2.1.1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私权具有脆弱性
        2.1.2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更为复杂
        2.1.3 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家创新战略的需要
    2.2 发挥刑事司法的私权保障功能
        2.2.1 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对私权保障的不足
        2.2.2 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第3章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3.1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
        3.1.1 相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制度较为完整
        3.1.2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改革
        3.1.3 司法专项行动有序展开
        3.1.4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诉法中有所体现
    3.2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3.2.1 知识产权刑事公诉案件程序中被害人参与率低
        3.2.2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举证困难导致自诉率低
        3.2.3 地方保护主义及合作监督机制的构建缓慢导致司法移送率低
        3.2.4 知产刑民交叉机制矛盾导致被害人不能得到充分救济
        3.2.5 刑事和解制度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存在适用困境
第4章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对策
    4.1 明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原则
        4.1.1 坚持“权利优先”
        4.1.2 坚持“强保护”
        4.1.3 坚持“权利人参与”
    4.2 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措施
        4.2.1 保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参与
        4.2.2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自诉制度
        4.2.3 化解知产刑民交叉机制矛盾
        4.2.4 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4.2.5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和解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3)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概述
    一、刑事自诉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刑事自诉的概念
        (二)刑事自诉人的概念
        (三)自诉制度的特点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价值
    三、域外刑事自诉制度的考察
        (一)公诉、自诉双轨运行的国家和地区
        (二)公诉垄断的国家
        (三)域外考察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二章 刑事自诉案件的现状
    一、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现状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诉案件案件数量极低且类型失衡
        (二)自诉人取证能力较弱
        (三)立法粗疏且不尽合理
        (四)自诉案件被告人潜逃
        (五)公诉转自诉制度被虚置
第三章 刑事自诉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诉权理论
        (二)刑事谦抑性理论
        (三)被害人人权保障
    二、理论界对刑事自诉制度的观点及主要理由。
    三、刑事自诉制度改革的理由
        (一)自诉人无法进行侦查
        (二)自诉案件的取证困难导致被害人维权困难
        (三)被害人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四)公诉转自诉案件运行上存在障碍
第四章 完善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建议
    一、重构亲告罪追诉模式
        (一)“告诉才处理”的再定义
        (二)提倡混合告诉制
    二、修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立法范围设定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困境分析
        (二)完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立法范围设定和办案程序
    三、取消公诉转自诉案件建立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
    四、完善起诉替代措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4)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方法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域外研究现状
    1.4 本文的创新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二章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法现状与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2.1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2.2 刑事自诉制度的相关问题
        2.2.1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
        2.2.2 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2.2.3 刑事自诉案件诉讼效率的问题
    2.3 当前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2.3.1 受案范围扩大化的趋势
        2.3.2 自诉案件存在举证难的困境
        2.3.3 审理程序简易化
        2.3.4 缺乏外部制约和监督
    2.4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三章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现状与监督现状-以宁夏盐池县人民法院为例
    3.1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现状(2014 年—2017 年)
    3.2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现状
    3.3 检察机关监督现状及原因
        3.3.1 刑事自诉案件占比少易被忽视
        3.3.2 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化
        3.3.3 法院、检察院缺乏相应的衔接机制
        3.3.4 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认识不足
    3.4 对刑事自诉案件监督的意义及必要性
        3.4.1 保障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
        3.4.2 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3.4.3 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完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途径
    4.1 立法完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程序
        4.1.1 建立受理案件告知制度
        4.1.2 建立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解程序的机制
        4.1.3 建立处理结果同步审查机制
        4.1.4 建立自诉转公诉的救济机制
        4.1.5 建立检察机关证据审查、调查核实机制
    4.2 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完善
        4.2.1 建立专人移交和接收材料制度
        4.2.2 探索自诉案件裁决建议制度
        4.2.3 制定定期会商制度
        4.2.4 确立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机制
        4.2.5 注重提升检察官的监督水平
    4.3 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技术保障
        4.3.1 开发信息共享平台
        4.3.2 依托大数据助推案件监督实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探索自诉案件审判监督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强自诉案件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二、完善自诉案件审判监督机制的路径

(7)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范围与创新
第一章 审判中心价值论
    第一节 审判中心概念界定
        一、审判中心概念
        二、审判中心的特征
        三、审判中心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历史嬗变
        一、国外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
        二、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进路
    第三节 审判中心的价值
        一、审判价值概述
        二、审判中心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
        三、审判中心的外在价值——平衡与矫正
    第四节 审判中心的改革限度
        一、审判中心的问题
        二、审判中心的限度
第二章 审判中心主体论
    第一节 审判主体
        一、审判主体概述
        二、法官职权
        三、审判中心以人为本
    第二节 法官遴选制度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
        二、员额制改革焦点
        三、员额制改革试点启示——以广东为例
    第三节 审判主体实质化
        一、法官责任制
        二、法官履职保障
        三、陪审制度
        四、司法辅助人员制度
第三章 审判中心关系论
    第一节 侦查、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理论综述
        二、审侦关系
        三、诉审关系
    第二节 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一、审判中心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定位
        二、法院职权行使
        三、法院行政化与去行政化
    第三节 法院与外部关系
        一、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二、法院与党的领导
        三、法院与监察委员会
第四章 审判中心程序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基础
        一、程序正义的裁判价值理念
        二、裁判模式
    第二节 审前程序
        一、侦查与起诉程序
        二、预审制度
        三、重构逮捕程序
    第三节 审判程序
        一、庭前会议
        二、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三、二审程序改革
        四、简易程序
        五、刑事速裁程序
    第四节 审判实质化
        一、健全审判相关机制
        二、庭审实质化
        三、证据裁判
        四、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机制
        五、审判的限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录

(8)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四、方法与材料
        (一) 研究方法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一) 技术逻辑
        (二) 社会逻辑
        (三) 权力逻辑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四、小结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一、研究方法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四、小结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三) 由“案件”到“结构”
        (四) 由“结构”及“人”
        (五) 小结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四) 小结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一、问题回溯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参考文献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9)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问题意识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现状
    四. 研究方法与思路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一、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诉权理论
        (二) 刑事被害人理论
        (三) 刑事诉讼谦抑理论
        (四) 诉讼合意理论
        (五) 恢复性司法理论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比较优势
        (一) 弥补公诉制度的缺陷
        (二) 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 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
        (四) 契合亲亲相隐的诉讼心理
        (五) 反映无讼追求的诉讼观念
    三、刑事自诉的刑法及刑事政策价值
        (一) 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小结
第二章 刑事自诉圈建构的基本模式
    一、自诉独占模式
        (一) 古罗马法的自诉独占
        (二) 古日耳曼法的自诉独占
        (三) 英国1879年前的自诉独占
    二、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
        (一) 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
        (二) 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
        (三) 中国台湾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
        (四) 中国大陆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
    三、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
        (一) 美国的大陪审团制约公诉模式
        (二) 日本的准起诉模式
        (三) 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发动公诉模式
        (四) 意大利的“不告不理”模式
    小结
第三章 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
    一、我国刑事自诉圈立法的实践困境
        (一) 流失严重: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突出
        (二) 维权困难: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
        (三) 显失公平: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同案不同罚”
        (四) 冷热不均: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
    二、我国现行刑事自诉圈立法的缺陷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立法粗疏且不尽合理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立法模糊且存在诉权冲突
        (三)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冲突且程序紊乱
    小结
第四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本土影响因素
    一、人本主义民生政治的推行
    二、和谐哲学观的确立
    三、自诉历史传统的影响
    四、新熟人社会背景的生成
    五、民间司法资源的汲取
    六、不法行为社会容忍度的提升
    七、刑事被害人证明能力的局限
    小结
第五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与思路
    一、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
        (一) 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
        (二)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三) 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
        (四) 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
    二、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基本思路
        (一)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吐故纳新”
        1、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建构依据
        2、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重构设想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之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限缩”
        1、确立自诉权优先的原则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建构依据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重构设想
        (三) “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旧立新”
        1、“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除
        2、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小结
第六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
    一、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
        (一) 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
        (二) 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二、完善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
        (一) 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
        (二) 降低对自诉人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
        (三) 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三、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
        (一) 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
        (二) 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
        (三) 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四、建立警检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
        (一) 明确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
        (二) 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
    小结
代结语:迈向一种宽容的理性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附件

(10)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选题依据和意义
    二、 相关法律规定和既往研究状况分析
    三、 采用的研究方法
    四、 论文脉络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概述
    一、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
        (一) 两个前提:证据裁判原则与程序性制裁机制
        (二)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重要作用
        (三)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问题
    二、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
        (一) 程序正义理论
        (二) 法律监督理论
        (三) 客观公正义务理论
    三、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考量
        (一) 人权保障与限制公权力的结合
        (二) 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第二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检察官作用的域外考察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滥觞
    二、 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一)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二) 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三、 大陆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一) 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二) 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检察官的作用
    四、 小结
第三章 审前阶段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防控与排除
    一、 自侦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认知与防控
        (一)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之界限
        (二) 非法言辞证据之“非法”
        (三) 非法实物证据之“非法”
        (四) 其他非法证据之“非法”
        (五) 自侦案件中防控非法证据之方法
    二、 审前阶段对非法证据的识别与排除
        (一) 排除非法证据的重点环节
        (二) 排除非法证据的要素归纳
        (三) 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的运用
        (四)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
第四章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一、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安排
        (一)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
        (二) 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流程
        (三)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救济
    二、 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一) 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
        (二) 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
        (三) 检察机关的证明方式
第五章 检察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一、 法律监督权的程序性救济内涵
        (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地位及内容
        (二) 检察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二、 对公诉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一) 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二)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三、 对自诉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
        (一) 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现状
        (二) 对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完善
第六章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角色冲突与化解
    一、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角色冲突
    二、 角色冲突的化解进路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四、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 [1]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D]. 熊俊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D]. 杨钟昊. 扬州大学, 2020(02)
  • [3]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研究[D]. 李越.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4]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初探[D]. 刘挺文. 西北大学, 2019(01)
  • [5]探索自诉案件审判监督的路径[J]. 陈敏,李卫士. 人民检察, 2018(13)
  • [6]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A]. 顾海鸿.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18
  • [7]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D]. 涂雨薇.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8]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
  • [9]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D]. 吴小帅. 山东大学, 2015(01)
  • [10]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研究[D]. 吴宪国. 吉林大学, 2014(09)

标签:;  ;  ;  ;  ;  

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监督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