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论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一、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曾文博[1](2021)在《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背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法官作为“不懂医”的裁判者,需要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来进行“辅助裁判”。然而在医疗损鉴定中尚存医疗过错标准不明,原因力大小认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表述与书写不规范等问题,以致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医疗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目的:基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核心鉴定内容对裁判的影响。本文将从医疗过错标准,医疗损害原因力入手,以期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加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减少和避免鉴定的主观性,合理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收集674例与急性心肌梗死相关案例,通过筛选,最终得到有效案例288例。从临床视角将医疗过错分为医疗技术过错、病历过错以及告知过错三个部分。通过实证研究、文献分析等探究医疗过错判断标准。并利用Logistic有序多分类回归分析方法,对医疗过错原因力进行分析。结果:在医疗过错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可以用做医疗技术过错的判断依据。临床路径作为过错标准值得商榷。而专家共识及专家意见、医学教科书、药物说明书不能作为医疗过错的判断依据。在过错判断时,还需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在医疗损害原因力方面,检查不当、检查结果处理不当、病情评估不当、病情观察不当、护理不当对原因力没有显着性差异(P>0.05)。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告知过错、医疗产品使用不当、病历过错、医院管理不当等因素对原因力具有显着影响(P<0.05)。病历过错的原因力,可以更进一步分为原因力无法判断、完全无原因力以及原因力待定等三种情况。告知过错的原因力,存在不具有原因力与原因力待定两种情况。结论:医疗技术过错可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作为判断依据,并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不当、医疗产品使用不当、医院管理会使原因力往更高等级认定。病历过错通过影响医疗行为对原因力的产生影响,其原因力根据医疗行为的原因力来判断。告知过错通过影响患者的选择,从而影响实际医疗行为对原因力产生影响。对医疗过错与原因力的判断属于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判断”,对此,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对鉴定意见的全面考察,对“事实判断”进行“法律再判断”,以此杜绝“以鉴代审”错误情形出现。

娄月[2](2021)在《不当出生医疗侵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不当出生”案件,即医疗机构在为妊娠期妇女提供产前检查、进行产前诊断期间,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导致孕妇不能全面了解胎儿信息,娩出缺陷胎儿,继而产生的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本文以周惠玲、赖震诉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和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一案为例,介绍案情并分析本案三个争议焦点,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同时也是不当出生案件的三个最突出的争议点,即不当出生案件的适格原告是父母还是婴儿?被告医疗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应当是什么?不当出生概念源于域外司法实践,在翻译和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认知上的混淆以及误用的情形,本文对不当出生的概念以及相关概念进行介绍,并引入了相关域外案件对其进行阐明。围绕周惠玲、赖震诉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和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一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论述不当出生案件中的请求权主体和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侵权关系中可能被侵犯的权利。从患儿和父母两个角度分析两者是否应当作为主体,以其作为主体为前提,分析是何种权利被侵犯,阐述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过错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检查活动或医疗机构缺乏资质,即检查活动可能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的情形;二是检查活动本身可能存在错误,主要表现为未发现患儿缺陷以及其他情形;三是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其中既包括没有告知检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局限,也包括医疗机构因为过失而未告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的缺陷。论证不当出生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结合本案以及其他案件,探讨本类案件可能存在的赔偿请求,说明本文对各项请求持有的观点。希望本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既能解决被侵权人的需求,又使医疗机构不至于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令研究更具现实意义。

罗婉华[3](2020)在《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文中认为国内学者研究“不当出生”的相关课题,更多还是注重对“不当出生”概念的界定、请求权基础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本文章基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着“第一章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之考察”、“第二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第三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以及“第四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计算”四个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的研究。在第一章中通过对收集的182件“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决分析,发现我国法院在确立请求权主体时存在争议,责任成立的认定存在差异,在相同案情时赔偿范围存在较大差别。在第二章中主要梳理了理论界对父母及缺陷儿能否成为请求权主体的观点,最后本文认为不管在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中,母亲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缺陷儿不能成为请求权主体。父亲仅在侵权之诉中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请求权主体。在违约之诉中父亲可以继承母亲的权利,作为请求权主体。在第三章中主要论述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在侵权之诉中,医疗机构法定义务的违反,侵犯父母的知情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在违约之诉中,此类型案件中医疗机构责任的产生主要为不完全履行甚至是附随义务的违反。此类型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此时可由受害人择一请求。第四章部分则是对所收集的司法判决的结果进行分析,进而论述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计算,本文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上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特殊抚养费,但是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在数额的计算上首先应当遵循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及受害人自我过错原则,财产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采用具体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通过酌定赔偿法计算且最终确定的数额不需要再乘以过错比例。

殷云[4](2020)在《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过度医疗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权标准,因过度医疗引起的医患纠纷正在逐年增加,医患间的信任危机再度升级。《侵权责任法》仅对过度检查略作规制,未涉及过度医疗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理论界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致使患者举证责任过重。医疗损害二元化鉴定模式不仅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还衍生出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基于对患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医药行业长远发展的担忧,本文以过度医疗损害责任为切入点,针对我国过度医疗理论、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论文主体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过度医疗的成因进行剖析,确定了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上的含义,阐述了过度医疗的影响与危害,总结了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重点分析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法律构成要件。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争论。从本文研究的目的来看,受害人诉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防范防御性医疗行为,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过度医疗损害责任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存在实际的损害结果;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第三部分明确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以及过失相抵原则。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应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危险以便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第四部分指出了现阶段对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规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过度医疗的范围,将避免过度医疗纳入医方注意义务的内容。此外,还应当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采用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模式,确定过错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模式的法律地位。

钱朴炀[5](2020)在《“贾某诉Y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之法律分析》文中提出近年来,有关暴力伤医的事件频频发生,如北京民航总医院暴力伤医案、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一附院暴力伤医案,这里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不健全的因素,带来的结果便是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为社会埋下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从法律视角来看,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载明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应规定,然而由于我国在医疗侵权方面立法时间较晚,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医疗过失行为的内涵及外延仍不明确,以及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上缺少相关标准,医疗举证责任之相关规定过于机械化,医疗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以及在审判中法官过于依赖鉴定结论。通过“贾某诉Y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的研究和归纳,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应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并结合举证责任制度综合判断,分析了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原因是由于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损害原因可能性过多所导致。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处理相关问题上应本着先明确事实问题,后厘清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事实问题中分析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侵权四要件,认定因果关系应先分析医疗行为,构成过错行为是成立因果关系的前提,完善医疗司法鉴定标准就须以构建统一明确的鉴定体制,使得因果关系的鉴定标准相统一。多因一果时因果关系要具体分析原因力参与度大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需要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各要件的举证责任,避免过于机械的举证责任分配。诉讼中应根据目前社会现状,即患者就诊时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和司法审判中医院的弱势地位综合考虑并缓和地分配举证责任,从而有力地兼顾医患双方权益。

朱琳[6](2020)在《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23条规定,手术知情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手术知情同意书作为记录医患治疗法律关系的书面载体,在临床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协调医患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医患各方对于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效力存在很大的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和冲突,既是社会的焦点问题又是司法的难题。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问题的研究,现有研究文献较多,多以学理研究为主,重点主要集中在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内容、签字主体、责任分配等方面。虽然这些研究从理论和方法层面为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效力问题提供了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支撑,但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系统研究的普遍性缺失,对司法案例研究的薄弱,导致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解决的背离,使得大量基于手术知情同意书纠纷案件裁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不佳。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证研究方法,以法院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系统地审视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中的突出问题。同时,通过对案例的量化分析,系统总结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中的司法经验。通过研究发现,在实践中,司法多以《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文本作为基本依据。即便如此,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认定存在明显的规则缺失和不严密,各地法院的裁判分歧点很多,主要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签字主体、告知义务、文本内容、因果关系以及鉴定意见是否采纳方面都有不同的裁判思路。因此,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与冲突。本文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既体现了医疗伦理和公共安全秩序的需要,又体现现代社会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发展的需要,其中尊重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应该遵守的价值优先选项。因此,从尊重患者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性出发,在分析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边界的基础上,以保护患者的利益最大化为中心,明确签字主体为“有同意能力”的患者,只有在“不宜”或“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知情同意权转移给委托代理人。从法律的角度,同意书的内容应体现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紧急救治权的平衡,患者主体的适格,医方告知义务的全面以及违反手术知情同意书法律要件所应承担的责任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基础理论进行梳理,讨论了其概念、法律关系、法律特征;第二部分,结合对2018-2019年涉及手术知情同意书案例的统计和分析,从同意书有效、无效和影响效力认定的其他因素等三方面系统地研究手术知情同意书纠纷的司法现状;第三部分,结合前文实证研究的成果,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实务中存在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体评价;第四部分,针对前文归纳的问题,提出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等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曹弟[7](2020)在《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错误出生是指孕妇怀孕期间在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医方因过失未检测出胎儿的先天缺陷,或者未告知相关情况,孕妇因此未能及时选择终止妊娠,最终产下缺陷婴儿。这类案件最早见于美国,近几年来,错误出生案件在我国也大量出现。这一新型案件在法律上和伦理上具有较强的争议,故此类案件的解决,有待于法教义学上的解释,以及法政策的揭示。本文首先对错误出生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与错误生命、错误怀孕进行了必要的区分。然后本文整理了近几年错误出生的案例,梳理判决要点,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错误出生是否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若符合,则赔偿范围是什么。本文便以实践中的问题为着眼点展开论述。在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成立上,本文通过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的论述,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检视。错误出生中受到侵害的应当是父母自主选择生育的利益。而不是优生优育选择权、知情权、人身自由权、获得适当产前保健服务的权益。医疗机构的加害行为表现为本应发现胎儿的疾病或畸形等缺陷而未发现、发现胎儿缺陷但未告知、发现胎儿有缺陷的可能但未告知,与父母的利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过错表现为过失,应当采取客观标准认定过失,若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检查出胎儿的缺陷,则该医生无过失,反之则有过失。故在法教义学上应当肯定错误出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错误出生侵权赔偿范围上,本文认为应当肯定原告所主张以下几项:怀孕费用中除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费用外,其余以医疗过失为节点,发生在医疗过失之后的予以支持,发生在之前的不予支持;特殊抚养费,包括患儿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般抚养费不应当支持。此外,本文认为错误出生中存在损害赔偿限制的问题。在损益相抵的适用上,因避免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从而节省了该项费用,应当在被告赔偿额中扣除。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中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在过失相抵方面,若原告自身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不配合检查等过失,应适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在免责事由方面,若以现有的医疗水平不能检查出胎儿的缺陷,则被告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责任。

刘皓[8](2020)在《医师说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医患矛盾时有发生,社会上对于患者的权利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活动中患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对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在医疗活动中规范医师的行为,降低医疗风险,还可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但目前我国对于医师说明义务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医师说明义务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地对医师说明义务进行理解分析,在立法上和实践上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才能为缓解医患矛盾提供制度上的支持。笔者从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开始,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含义、性质,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讨论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并梳理了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脉络和概况。然后笔者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构成部分进行具体地分析,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部分进行了讨论。最后结合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实践上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首先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主要是在医疗活动中,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师或医疗机构需要向患者说明需要进行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式等内容,并取得患者的同意。接着分析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医师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效力。然后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认为二者对立统一,医师说明义务建立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上,患者知情同意权是说明义务履行的前提,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强调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最后以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分析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形成和发展概况,同时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从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例外和方式六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师是医师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者。第二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是患者本人、近亲属和被授权人。第三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治疗手段、治疗风险、替代方法、治疗费用等,通过对比笔者认为美国、芬兰等国家在医师说明义务内容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医师的个人信息和经济利益等内容。第四节讨论有关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四种标准的学说,笔者认为折中标准说更为恰当,既可以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同时也不会给医疗机构造成繁重的负担,能够有效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第五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形。第六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履行的书面和口头的告知方式。第三部分,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行为既可以定性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定性为违反医患之间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因此这一部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部分来进行讨论,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不同责任承担形式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四部分,从民事责任角度提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主要分析在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不够统一和明确,在紧急救治时的规定等不够细致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知情同意书内容不够规范和人性化、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利意识不强、审判中案由的使用不够准确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何绵锦[9](2019)在《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充分肯定了医疗卫生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但也同时指出,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还不能让人民满意,矛盾依然尖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文对当代中国的医患关系给予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多角度、全视野地解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现状,在厘清医患矛盾冲突各种表现形式和内在机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及影响,提出了重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依照医患关系本身的问题逻辑,以及对这一客观逻辑之理论把握方式的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论文就必然以如下的结构方式而展开其自身。首先,通过对医学伦理思想发展的概述,指出,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实践活动中都面临新的发展困境,难以有效指导医疗实践活动的开展,更不足以妥善协调医患关系,对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一思想的分析和论证,旨在指明,如若在研究医患关系的伦理性质和伦理基础时,除了批判地借鉴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思想之外,还要充分掌握和运用德性论和规范论的思想资源。其次,对医患关系的概念进行解析,并通过详实的数据说明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但医患矛盾也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医患关系的复杂程度也已远远加深,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剖析,详尽分析和论证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为归类提供事实基础。第三,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分别从医方和患方角度讨论了医患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各种原因,说明了医患关系是怎样陷入恶化怪圈的;特别是揭示了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特殊性,以及对医患关系的重要影响。其次从“职业医闹”和社会媒体的片面宣传两方面揭示了社会外部因素对医疗卫生系统社会形象和公信度的负面影响。最后提出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最后,提出重构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首先是解决制度供给问题,这就需要将“公正”作为构建当代中国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在“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意义上,提供能够满足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厘清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应得”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存在着的种种权利缺失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内容。其次是道德重建问题,也就是通过重振医德、构建患者的就医道德、重塑企业道德、强化媒体道德为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陈姿含[10](2019)在《医疗服务合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服务活动也愈发广泛和多元。患方自主意识的觉醒,导致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产生了重大的变化。患方要求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权,与医方所进行之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递增。目前,医疗损害多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医患矛盾却无法在根本上得到缓和,甚至愈加恶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案由的一种,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本文试图从医患关系的合同属性的角度,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体系及其法律关系的构建进行比较全面之研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疗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及价值。该部分首先从医患关系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出发,在明确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享有平等地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认为医患关系的基础模式已由“家长主义模式”向“契约模式”转变,且医患关系本身完全具备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从而突出正视医患关系的合同本质,加强医疗服务合同研究的重要性;然后从观念定势制约、法条依据不足、纠纷预防机制欠缺三个方面揭示侵权路径调整医疗纠纷的弊端,在医患矛盾愈加激烈的情况下,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最后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特价值进行释明,认为其在事前规范、事后救济上均有着天然的优势,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研究符合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顺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第二部分,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体系。该部分首先在综合多种观点之后提出本文对医疗服务合同概念的界定,即医疗服务合同是基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技术上的悬殊性,约定由医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方为此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服务合同;其次,对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医疗服务合同分为“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合同,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或“一般医疗契约、健康检查契约、强制医疗契约、特殊医疗契约”的主流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试验性医疗活动”和“强制性医疗活动”根据其内涵和特征不应纳入医疗服务合同的调整领域,并提出以“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服务合同、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来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分类的建议;再次,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进行了剖析,明确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最后,通过对有关医疗服务合同法律性质的学说的介绍和评析,认为不能将医疗服务合同归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应在民法典合同编编撰过程中,对医疗服务合同作出有名化规定。第三部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及其构建。该部分首先讨论了医方和患方作为合同主体,在不同情况下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其次,详细论证了医疗服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具体主体,分别论述了缔约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和内容,医疗服务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终止的事由。接下来,本部分重点研究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医方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负担着多种义务,其主给付义务为“诊断护理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制作、提供、保存病历的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和“转诊义务”,附随义务则包括“高度注意义务”“保密义务”;患方在享有“自决权”“知情同意权”等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担负“配合诊疗”“支付医疗费用”等义务。最后,对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进行了剖析,并探讨了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热点问题,认为对于合同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精神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应持肯定态度。第四部分,结语。该部分对本文研究的目的及主要观点进行了明确,即从医患关系的契约本质出发,理顺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基础概念体系,进而对医疗服务合同的具体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构建。以期通过医疗服务合同系统有效地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本源上遏制医疗纠纷不断激增的现状,增强医方及患方自身的责任感和相互信任感,共同营造平等、和谐的医疗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顺应医疗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二、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部分 前言
    1. 研究背景
    2. 研究现状
    3. 研究思路
    4. 研究对象
    5. 研究目的
第二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统计分析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2. 统计结果
第三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分析讨论
    1. 医疗技术过错判断依据的探讨
    2. 病历过错的判断
    3. 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
    4. 医疗损害原因力探讨
第四部分 措施建议
    1. 细化医疗过错判断标准
    2. 量化医疗损害原因力
    3. 区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
综述 医疗过错标准与医疗损害原因力认定研究进展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2)不当出生医疗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父母作为原告是否适格
        (二)被告妇幼保健院和华大中心的过错认定
        (三)赔偿范围
第二章 不当出生的界定
    一、不当出生的定义
    二、不当出生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一)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
        (二)不当出生与不当怀孕
第三章 不当出生案件请求权基础
    一、否定患儿的请求权基础
    二、患儿父母具有请求权基础
        (一)患儿父母具有适格主体资格
        (二)侵害患儿母亲的身体健康权
        (三)侵害患儿父母知情同意权与生育选择权
第四章 不当出生案件侵权责任认定中的难点
    一、不当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过错认定
        (一)检查活动或机构本身缺乏资质
        (二)检查活动存在错误
        (三)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二、鉴定意见与因果关系判断
第五章 赔偿范围的认定争议及分析
    一、应支持孕妇孕期额外支出与分娩费用
    二、应支持已经发生及后续的特殊抚养费用
    三、应支持患儿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3)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之考察
    第一节 请求权主体存在争议
    第二节 责任成立的认定存在差异
    第三节 赔偿范围存在差别
第二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第一节 请求权主体的内涵
    第二节 请求权主体争鸣
        一、父母能否为请求权主体之争鸣
        二、缺陷儿能否为请求权主体之争鸣
    第三节 本文的观点
        一、父母应作为请求权主体
        二、缺陷儿不应作为请求权主体
第三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第一节 “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成立
        一、医疗机构法定义务的违反
        二、父母的知情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受侵害
        三、法定义务的违反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二节 “不当出生”违约责任的成立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
        二、不完全履行与附随义务的违反
        三、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四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计算
    第一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决结果分析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结果分析
        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结果分析
    第二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财产损害赔偿
        二、非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
        一、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二、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三、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4)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第2章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与成因
    2.1 过度医疗的法律界定
    2.2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
        2.2.1 过度检查
        2.2.2 药物滥用
        2.2.3 过度护理
        2.2.4 过度手术
    2.3 过度医疗的成因
        2.3.1 以药养医体制未从根源上打破
        2.3.2 对诊疗信息的掌握不对称
        2.3.3 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
第3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3.1 过度医疗的法律行为性质分析
        3.1.1 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说
        3.1.2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说
        3.1.3 侵权行为说之合理性
    3.2 归责原则
        3.2.1 过错推定的适用及弊端
        3.2.2 过错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3.3 构成要件
        3.3.1 案情与问题
        3.3.2 侵权行为
        3.3.3 损害后果
        3.3.4 因果关系证明
        3.3.5 过错
第4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4.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4.2 过度医疗损害的赔偿原则
        4.2.1 全面赔偿原则
        4.2.2 限额赔偿原则
        4.2.3 过失相抵原则
    4.3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4.3.1 赔偿损失
        4.3.2 赔礼道歉
        4.3.3 消除危险
第5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5.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不足
        5.1.1 相关概念范围、界限模糊
        5.1.2 过错归责原则使患方举证责任加重
        5.1.3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模式依旧存在
    5.2 认定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建议
        5.2.1 明确相关概念的范围、界限
        5.2.2 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并用
        5.2.3 确立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5)“贾某诉Y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之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与不足
第2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问题
    2.1 基本案情
    2.2 争议焦点问题
        2.2.1 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2.2 医院行为与患者瘫痪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2.3 本案是否符合申请重新鉴定条件
    2.3 判决结果
第3章 争议焦点问题法律分析
    3.1 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1.1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告知义务与免责
        3.1.2 实践中医方诊疗过错的类型
        3.1.3 本案医院诊疗行为的分析
    3.2 医院过错行为与患者瘫痪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3.2.1 因果关系相关理论
        3.2.2 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原因
        3.2.3 本案因果关系的分析
    3.3 本案是否符合申请重新鉴定条件
        3.3.1 我国医疗案件司法鉴定现状
        3.3.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3.3.3 本案是否应重新鉴定的分析
第4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案件相关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因果关系要件举证责任规则
        4.1.1 医疗案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规定之反思
        4.1.2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的分配规则
    4.2 完善因果关系的认定程序
        4.2.1 明晰法官在案件中的责任
        4.2.2 正确把握医疗侵权关键要素
    4.3 完善现行医疗损害鉴定模式与鉴定程序
        4.3.1 优化现行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4.3.2 完善现行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致谢

(6)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基础理论概述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概念
    (二)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特征
二、基于2018-2019年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
    (一)样本描述与量化分析
    (二)手术知情同意书有效裁判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无效裁判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四)影响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的其它因素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医患双方权利边界的认知冲突
    (二)对签字主体的认定规则与现实判断有偏差
    (三)医患双方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告知内容及标准差异大
    (四)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与损害责任的关系认定分歧大
四、完善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规则的思考
    (一)合理界定医患双方权利边界
    (二)规范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字主体
    (三)明确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义务内容和标准
    (四)健全损害责任承担的责任形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7)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错误出生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何为错误出生
        二、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
        三、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出生之诉
        一、案例概览
        二、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
第二章 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成立
    第一节 损害
        一、权利受到损害的困境
        二、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层次
        二、错误出生中因果关系成立
    第三节 过错
        一、过失的判断依据
        二、医生的注意义务
        三、过错程度的认定
第三章 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节 错误出生中的财产损害赔偿
        一、怀孕费用
        二、特殊抚养费用
        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四、一般抚养费用
    第三节 错误出生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第四节 错误出生中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
        一、损益相抵
        二、过失相抵
        三、免责事由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8)医师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性质
    (三)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
        1.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和性质
        2.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
    (四)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
    (五)医师说明义务的形成和发展
        1.医师说明义务发展的历史背景
        2.部分国家和地区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概况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
        1.患者本人
        2.患者的近亲属
        3.被授权人
    (三)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
        1.为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医师说明义务
        2.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医师说明义务
        3.劝告患者转诊就医的医师说明义务
    (四)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
        1.合理医师标准说
        2.合理患者标准说
        3.具体患者标准说
        4.折中标准说
    (五)医师说明义务的例外
        1.紧急情况的说明
        2.医师的医疗特权
        3.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4.患者的放弃或转让
    (六)医师说明义务的方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三、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
        1.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违反说明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责任
        1.医师说明义务的医疗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
四、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考察
    (一)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制度梳理
    (二)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1.医师说明义务对象不统一、告知顺位不明确
        2.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不明确
        3.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规定不够细致
        4.紧急医疗时患者或近亲属放弃治疗的规定不明确
        5.我国医疗说明义务制度中的其他不足
    (三)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对策
        1.统一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和顺位
        2.明确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的法律规定
        3.细化医师说明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定
        4.完善紧急状态下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规定
        5.完善医师说明义务的其他对策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9)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医学伦理思想发展概述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
    第二节 传统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第二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解读:概念、特征及冲突表现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念解析
        一、医患关系的“主体”在不断扩展
        二、医患关系的“内涵”在不断延伸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总体特征
        一、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
        二、当代中国医患矛盾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第三节 当代中国医患冲突的具体表现
        一、医患之间权利的冲突
        二、医患之间利益的冲突
        三、医患之间文化观念的冲突
第三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成因
    第一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伦理理论原因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实原因
        一、医方的不正当作为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导火索
        二、患方维权意识的觉醒及行为的不成熟是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的综合作用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助推器
        四、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 制度伦理视角下新时代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方案
    第一节 公正:医患双方共同的价值追求
        一、公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
        二、从权利和义务之关系的角度看医患关系
    第二节 公正的医疗卫生制度是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基础
        一、从医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二、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三、从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第三节 德性重塑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重要路径
        一、医德的重振
        二、患者就医道德的构建
        三、医药企业企业道德的重构
        四、媒体道德的强化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10)医疗服务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及价值
    (一)正视医患关系的合同本质
    (二)侵权路径规制医患纠纷的不足
    (三)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特价值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体系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
    (三)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
三、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及其构建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三)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四、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D]. 曾文博. 昆明医科大学, 2021(02)
  • [2]不当出生医疗侵权问题研究[D]. 娄月.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3]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D]. 罗婉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D]. 殷云. 扬州大学, 2020(05)
  • [5]“贾某诉Y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之法律分析[D]. 钱朴炀. 河北科技大学, 2020(11)
  • [6]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D]. 朱琳. 西南大学, 2020(01)
  • [7]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 曹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医师说明义务研究[D]. 刘皓.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9]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D]. 何绵锦.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10]医疗服务合同研究[D]. 陈姿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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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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