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案管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落实案管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问:纪检监察机关案管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分析:第一、案管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但作为纪委的一个内设部门,相关单位及部门对案管的组织协调地位并未给予普遍认同,再加上现阶段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案管部门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的难度较大。
    第二、案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业务科室处于平行地位,平行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案管部门缺乏监督检查权的相对独立性和事实上的权威地位,监督效能较低。签订责任状、开展案件回访等偏重于表面形式,实质效果不明显。还有一些同志认为,搞内部监督容易产生矛盾,伤害同志感情。这种困境有时只是“不被理解”,有时是“冷嘲热讽”,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案管干部行使监督权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者伍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闷行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首罩或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问:案管办宣传不到位
  1. 答:案管办宣传不到位,致使群众对司法行政系统知晓率和认知度不高,导致群众对司法行政系统的知晓率低。
    致使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知脱节,常常为群众办了实事、好事,但是群众却不知晓,不能统一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良好评价上来。职能发挥不太好,致使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感受不到的实惠。导致群众办理公证时不能及时获证,从而产生不满情绪。
    整改措施咐斗:
    (一)集中开展专项宣传,以群众知晓率的提升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以赢得群众的认可、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衡态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集中开展为民服务活动,以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群众满意度,积极为群闭李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集中开展队伍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2. 答:加强宣传,增强案管意识。要充分认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性禅悔,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宣传和检查督促,引导干警转变思想观念,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明确认识案管工作中承担部分事务性工作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办案活动,从而更好的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增强各业务科室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同码咐时通过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严格制定落实案件集中管理的各项制度,树立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管权威。
    2.统一思想,突出协作配合。各业务科室应当自觉接受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案管中心开展工作,切实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对案管中心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及时向管管中心反馈。贺模正要通过联席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科室与案管中心的沟通联系,各部门组织的重大专项行动、重要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要及时向案管中心通报并邀请案管中心派员参加。
    3.深入推进网上办案。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案件管理网络化,借助计算机网络,建立检察业务数据的动态管理机制、共享机制,做好案件的统一受理、登记、预警、查询工作,开创检察数据管理的新模式。办案部门应统一实行网上办案,使院领导能及时了解案件输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办案效率。与公安、法院方面,有待开发联网系统,方便文书材料的送传和案件的监督管理。
    对于案管工作这项检察创新的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以学习促进工作,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问: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1. 答:法律分析: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竖让、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特别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为案管部门严格规范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迅郑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余昌局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落实案管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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