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疆计划生育调研报告

对新疆计划生育调研报告

问:新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 答:法律分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洞汪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纳返仔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世拦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问:新疆计划生育政策那年开始实施
  1. 答:新疆计划生育政策从 2003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修正过程:
    1、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备穗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3、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颤滚镇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4、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茄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问: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变动了哪些内容
  1. 答: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并新增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不过,关于征收社会抚养宏竖费,在修改前《条例》的其他章节也有包括。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五条”规笑绝碰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碰谈育有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同时还规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在生育政策中取消了原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区别。
    此外,关于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 答:主要是全面放开二胎以后,对三胎的生育规定。
对新疆计划生育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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