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论文摘要

特殊防卫论文摘要

问:论文:联系实际说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区别
  1. 答:首先 先定义2个人 A为抢劫犯 B为受害者
    情景 A抢劫B
    正当防卫 B和A争斗 导致A抢劫未遂
    防卫过当 A打不过B停止抢劫 B继续殴打A 或A停止抢劫后B叫一帮人打A一顿
    特殊防卫的定义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是说A拿刀子抢劫B 并且对B造成了伤害 B反过来杀了A这就叫特殊防卫
问:简述一般防卫与特别防卫的区别
  1. 答:1、定义不相同
    一般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2、防卫后果不相同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特殊防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前提条件不相同
    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一般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就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防卫就是条件的,不能超过防卫的范围,超过防卫范围或者强度就构成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特别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不负法律责任。
问:特殊防卫的概念
  1. 答:法律分析: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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